顧客購買100元商品,超市收取80元,在銷售票據上註明折扣額,銷售收入可按折扣後的金額計算。因100元商品的進價為60元(不含稅為51.28元),
則應繳增值稅=80÷1.17×17%-60÷1.17×17%=2.91(元);
應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含地方附加的部分,下同)2.91×7%+2.91×3%=0.29(元);
銷售毛利潤=80÷1.17-60÷1.17=17.09(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17.09-0.29)×25%=4.2(元);
應繳稅款=2.91+0.29+4.2=7.4(元);
稅後凈利=17.09-4.2=12.89元
2、滿100送20
企業贈送禮品是有償贈送行為,不是《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贈送禮品成本12元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禮品20元的銷項稅額包含在100(元商品的銷項稅額當中,計算增值稅時不必單獨計算禮品的銷項稅額。相關計算如下:
應繳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題目中說購進12元進項忽略不計)
應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81×7%+5.81×3%=0.58(元)。
稅法規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等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為保證讓利顧客20元,超市贈送的價值20元的商品不含個人所得稅額,該稅應由超市承擔,
因此超市需代顧客繳納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20÷(1+20%)×20%=3.33(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22.19(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22.19-0.58)×25%=5.40(元);
應繳稅款=5.81+0.58+3.33+5.4=15.12(元);
稅後凈利=22.19-5.4=16.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