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後,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想適用簡易稅率(即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規定,需符合壹定條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壹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了繼續執行的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關於開具發票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該類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來處理,相關稅費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處理。在實務中,應納增值稅按4%征收率計算,但實際繳納時卻是減半的部分,對其余金額的會計處理,有人認為要通過“營業稅收入”科目下的“政府補助”核算。依照《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營業外收入”科目,是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那麽,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半的稅額是否在“政府補助”科目中核算?《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明確,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壹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於政府補助。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因此,適用減半征收的增值稅政策,屬於直接減征形式,不符合“政府補助”的核算要求,會計處理減半征收的增值稅額,不應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舉例說明上述規定的會計及稅務處理如下:例某企業2005年購入1臺生產設備,原始價值為100萬元,已提折舊8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2009年5月20日,該企業將設備對外銷售,取得收入5萬元。會計處理: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20萬元累計折舊80萬元貸:固定資產100萬元2.收到處置收入借:銀行存款50000元貸:固定資產清理50000元3.發生的稅費應繳納的增值稅額為50000÷1.04×4%×50%=961.54(元)借:固定資產清理961.54元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961.54元4.結轉固定資產凈損益借:營業外支出150961.54元貸:固定資產清理150961.54元稅務處理:1.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記載的貨物金額為48076.92元,適用稅率為4%,應納稅額為1923.08元。2.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作如下處理:(1)將處置收入不含稅金額填入第5欄,即“(二)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為48076.92元;(2)將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金額填入第21欄,即“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1923.08元;(3)將減征金額填入第23欄,即“應納稅額減征額”為96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