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範
(1)首問責任制的業務範圍包括涉稅業務辦理、涉稅業務咨詢、納稅服務投訴和稅收工作建議。
(2)納稅人到稅務機關或通過電話等方式辦理涉稅事項或尋求涉稅幫助時,首位接洽的稅務工作人員應熱情接待,認真傾聽,做到及時辦理或有效指引,不得推諉、敷衍、拖延或者拒絕。
(3)首問責任人對職責範圍內的涉稅事項應按規定辦理或答復;對不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的涉稅事項,應為納稅人進行有效指引;不屬於本稅務機關職責範圍的涉稅問題,向納稅人說明,並給予必要幫助。
升級規範
依托信息技術,對轉辦的涉稅問題實現全程跟蹤記錄。
二、領導值班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實行領導值班制,值班領導由縣稅務局局領導和相關科(室)負責人輪流擔當,並設置領導值班標識。
(2)值班領導負責部門間協調;負責處理值班期間發生的突發事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接收納稅人咨詢或投訴。
(3)值班領導在值班期間要堅守工作崗位,並填寫值班日誌。
三、辦稅公開
基本規範
(1)稅務機關應公開稅務機構和職責、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稅務政策、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稅務行政審批事項、辦稅程序、欠繳稅款信息、信用等級為A 級的納稅人名單、稅務行政處罰標準、服務承諾、辦公時間、咨詢和投訴舉報監督電話等事項。
(2)對於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事項,不得公開。
(3)省、市稅務機關通過稅務網站,辦稅服務廳公告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渠道公開辦稅公開事項。
四、導稅服務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應為納稅人提供準確、快捷的導稅服務。
(2)辦稅服務廳應當設置導稅臺,配備導稅人員;納稅人較少、業務量較少的辦稅服務廳延伸點可不設置導稅臺和導稅人員。
(3)導稅人員負責引導納稅人到相關的服務區域或窗口辦理各類涉稅事項;輔導納稅人正確填寫相關表格和涉稅資料;指引納稅人正確使用自助辦稅設備。
五、壹次性告知
基本規範
(1)納稅人咨詢涉稅事項時,工作人員應壹次性告知其咨詢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資料。
(2)受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時,對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應壹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及內容;對不予辦理的涉稅事項要說明理由、依據等。
(3)壹次性告知可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行政許可事項必須書面告知。
六、免填單服務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在受理涉稅事項時,不再需要納稅人填寫申請表單,根據辦理人員提供的資料、證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統或相關輔助軟件,錄入納稅人相關涉稅申請,打印稅務文書,經納稅人核對、修定、補充並簽字(章)確認後,按規定程序辦理涉稅事項。
(2)免填單的業務範圍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七、延時服務
基本規範
辦稅服務廳下班時間已到,工作人員已受理的涉稅事項尚未辦結,應當主動延長工作時間,直至涉稅事項辦結。若短時間內無法辦結,工作人員可先受理,待辦結後通知納稅人。
八、限時服務
基本規範
(1)對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業務流轉的事項,實行限時服務。
(2)限時服務的辦理事項時限自辦稅服務廳正式受理之日起計算,涉稅事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或回復。
(3)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稅務機關要及時向納稅人說明情況。
九、提醒服務
基本規範
(1)稅務機關主動提醒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告知納稅人相關稅收政策或辦理程序,減輕納稅人負擔,促進納稅人自願遵從稅法。
(2)提醒服務應以明確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為前提,具體事項由稅務機關確定。
升級規範
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和不同的涉稅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包括:書面通知、電話告知以及其他方式。
十、預約服務
基本規範
(1)根據納稅人的合理需求,與納稅人約定適當的時間辦理涉稅事項。
(2)納稅人可采取當面預約和電話預約等形式,預約申請壹般應提前 1—3 個工作日約定。
(3)預約服務內容包括辦理涉稅業務、稅收政策咨詢等事項。
(4)稅務機關要建立《預約服務登記簿》,對已確定預約服務的,納稅服務部門不得單方面解除。在工作時間內采取當面預約和電話預約的形式提供預約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解除預約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與納稅人協商解決,並重新安排預約時間。對超過預約時間而未到場的,視為納稅人主動放棄預約服務。
(5)預約服務的範圍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升級規範
(1)通過稅務網站、手機客戶端等渠道提供預約申請服務。
十壹、同城通辦
基本規範
(1)納稅人在通辦區域內德辦稅服務廳辦理通辦業務時,工作人員不得以非本轄區為由拒絕辦理。
(2)同城通辦區域和業務範圍由省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