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所得稅會計,主要包括以下壹些內容:(1)應稅利潤及應納所得稅的確定;(2)所得稅費用的確定;(3)所得稅費用及應納所得稅的帳務處理。從這些內容來看,所得稅會計就是所得稅事項的會計處理。正是從這壹點出發,我們認為,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的壹個組成部分,不是和財務會計相對立的壹門學科,理由如下:(1)財務會計的對象是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事項,這些經濟事項當然也就包括所得稅事項;(2)財務會計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而所得稅會計也未偏離這個基礎;(3)與所得稅事項地位相當的還有資產事項、負債事項、權益事項等,既然人們把資產會計、負債會計、權益會計作為財務會計的壹部分,為什麽所得稅會計又不是財務會計的壹部分呢?當然,我們否認所得稅會計是和財務會計相獨立的壹門學科,並不否認在財務會計中,將所得稅會計作為壹個專門問題來研究。二、關於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的關系主張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相分離的同誌認為,由於稅法和會計規範的目標不同,從而兩者之間必然會產生差異,從而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也就必然會產生差異。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壹)關於我國會計目標的定位分離論者認為,我國會計目標就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觀、公允的決策相關信息。由於稅法是以納稅為目的,因此,如果會計規範和稅法相壹致,則必然會影響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因此,為保證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會計利潤必須與應稅利潤相分離。對於分離論者的這種觀點,我們從以下兩方面來分析:1.僅僅依靠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相分離,能否解決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問題?傳統財務會計是以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為基礎的,影響會計信息相關性的主要原因來自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現金流動是壹種觀念上的現金流動,與實際現金流量並不壹致;針對這壹問題,就產生了壹門和傳統財務會計並列的現金流動會計。按歷史成本計量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反映的只是過去的情況,而與決策者最相關的應該是反映現狀的會計信息。針對這壹問題,又產生了壹門和傳統會計並列的物價變動會計。所以,要解決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問題,必須依靠現金流動會計和物價變動會計。既然現金流動會計和物價變動會計尚處於探索階段,我們為什麽又不能容忍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對信息相關性的損害呢?2.將我國會計目標定位為提供客觀、公允的決策相關信息是不現實的。壹方面,我國的會計從本質來說還是以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為基礎的傳統財務會計,現金流量會計和物價變動會計還未列入議事日程。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樣,僅僅依靠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是無法提供真正意義上的決策相關信息的。另壹方面,從我國的現狀來看,決策者們並不依靠會計信息來作出決策,所謂決策相關性,只是會計學家的單相思。會計信息的真正作用只有兩個,壹是反映財產的操持責任;二是滿足納稅需要。如果不納稅,也不反映操持責任,則許多企業會取消會計工作。許多實行定額納稅的個體企業就是這種情況。既然,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無法解決會計信息相關性,而我國會計信息的主要用途又是反映操持責任和滿足納稅需要,那麽,將會計目標定位為提供客觀、公允的會計信息就是錯誤的。我們認為,正確的選擇應該是:反映財產操持責任和為納稅提供信息。既然如此,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就應該統壹。(二)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分離並不是壹種國際慣例分離論者認為,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相分離是壹種國際慣例。既然中國會計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那就必然要走分離之路。事實上,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相分離,只是流行於英美法系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中並不流行。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會計規範由民間職業團體制定,主要是從會計理論和實務的角度提出針對性的見解,稅法由政府制定。會計規範並不是法律,從而也不依附於法律。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會計規範上升為法律,政府要求為計稅目的而采用的會計程序和方法必須與企業編制會計報表所采用的會計程序和方法相壹致,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合二為壹。既然在大陸法系中,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相壹致,我們又為什麽要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呢?事實上我國的會計規範也是作為法律來對待的,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情況更相似,如果要與國際慣例接軌,也是與自己情況更為相似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慣例接軌,即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相壹致。(三)關於壹些具體項目的處理在清除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的差異之後,對於壹些具體項目應該妥善處理。(1)對於企業發生的稅法不允許列支的項目,不能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必須在留存收益中列支。屬於這種類型的項目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非公益救濟性的捐款;各項贊助支出。(2)對於超過稅法列支標準的支出,在發生時可以與標準內的支出同樣對待,但在年度末,必須將超標準部分轉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屬於這種情況的項目有:超過稅法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支出;超標準計稅工資;超標準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利息支出。經過這兩類調整後,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就壹致了。三、關於我國財務制度改革(壹)財務制度必須存在分離論者在主張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相分離的同時,也主張取消財務制度。他們的理由是:會計利潤有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來規範,應稅利潤由稅法來規範,財務制度失去了用武之地,所以應該取消。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我國國情。從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來說,它解決的是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問題。對於成本費用的具體開支項目及開支標準不可能作出詳細規定。從我國的現狀來看,如果取消財務制度,則會計利潤的計算也會失去根據。那麽,能否將對具體開支項目及開支標準的規定寄希望於具體會計準則呢?我們認為,即使是具體會計準則,也只能是粗線條的,也不可能解決成本費用的具體開支項目及開支標準。因此,必須在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之外,對成本費用的開支項目及開支標準作出具體規定,這只能由財務制度來完成。從稅法來看,倒是可以在其實施細則之內對成本費用的開支項目及開支標準作出規定。現在的問題是,我們既然由現存的財務制度作出了這方面的規定,稅法為什麽要另起爐竈呢?所以,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財務制度是會計規範和稅法統壹的橋梁,不應該取消。(二)財務制度必須改革我們論證財務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並不意味著現有財務制度就毫無弊端。相反,我們認為,現有財務制度必須找準自己的位置,避免與其他法規角色重復。因此,必須進行改革,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對這個問題作詳細分析,僅指出幾個必須改革的地方。(1)對於各項會計要素概念及其確認標準,財務制度不要涉及,以避免與會計規範的重復。(2)對於成本費用的具體開支項目及開支標準應該作出更詳細的規定。要對成本的計算程序和方法也作出詳細的規定。與此同時,會計規範和稅法就不要涉及這類問題。(3)對於稅後利潤的分配,不能對所有的企業作出統壹的規定,而必須區別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作出不同的規定。相應地,公司法對稅後利潤的分配不再涉及。(4)對於資金的籌集,財務制度不要涉及,以避免與公司法及其他法規的角度重復。以上我們分析了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分離論的錯誤,並且論證了財務制度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也許會有人認為這是壹種遷就中國現狀的保守思想。但是,要提醒決策者和會計界同仁註意的是,脫離中國實際的拿來主義在中國從來就不可能取得成功。中國革命是如此,中國會計改革也必然如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