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法規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的;
2.詢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移交的;
3.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邢事責任;
4.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試大伴妳同行
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玩忽職守或詢私舞弊,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
7.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8.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的;
9.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決定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