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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的核查方法是哪些

稅務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行為、監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重要保證和手段。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下列稅務檢查權:

1、查賬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這項權力對於稅務機關監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或者扣繳稅款義務,保證稅收法規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實施細則》第86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查賬權時,壹般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新增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當年財務會計資料調回檢查,主要是為了便於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

2、場地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稅務機關通過場地檢查,可以核對賬簿、憑證等資料所反映的情況是否真實、準確,有無賬外經營,經濟活動是否合法等,因此,場地檢查是查賬檢查的延續和補充。需要註意的是,在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與納稅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比較普遍),稅務機關不能直接行使場地(此種情況下的場地為住宅)檢查權,應提請機關協助查處。

3、責成提供資料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賦予稅務機關這項權力,有助於避免因納稅人等提供資料不實、不全而使稅務檢查受阻的情況發生。但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文件、證明材料等壹定要與納稅或扣繳稅款有關;在收取了這些資料後應開列清單並及時歸還。

4、詢問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在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根據查賬了解到的情況或者根據收集到的舉報揭發材料,往往要通過查詢、上訪,才能進壹步查證落實,它有利於對稅務檢查中查出的問題作出全面、客觀的處理。但詢問的內容必須是與納稅或者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不能詢問與此無關的問題。

5、單證查證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及其分支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這是稅務機關經常采用的檢查方法,對於加強稅源控制,查處各種偷稅行為,維護稅收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但稅務機關在這些場所和檢查的對象是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而不是商品、貨物等本身即稅務機關壹般不得開箱、開包檢查。

6、查詢存款賬戶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的權力。存款賬戶是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金運動的重要資料,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的重要線索來源,也是對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凍結和扣繳的重要前提。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檢查權、凍結支付權、扣繳稅款權,是稅務機關的三項重要且有密切聯系的執法權。

除了稅收征管法第54條集中規定的六種稅務檢查權外,稅收征管法還在第55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稅務檢查中行使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在第58條規定了稅條機關在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享有取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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