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稅務機關公文為例,根據《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公文的緊急程度壹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公文首頁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註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緊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內容重要並特別緊急,已臨近規定的辦結時限,需特別優先傳遞處理的公文。“加急”是指:內容重要並緊急,需打破工作常規,優先傳遞處理的公文。
電報中的“特提”,適用於要求即刻辦理的十分緊急事項,註明“特提”等級的電報,發電單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單位機要部門;“特急”適用於2日內要辦的緊急事項;“加急”適用於4日內要辦的較急事項;“平急”適用於6日內要辦的稍緩事項。
擴展資料:
根據《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壹)原則上主送壹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下級稅務機關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同時遵循本級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稅務機關。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必須在事前,應當壹文壹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正文末應當有請示語,在公文附註處註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壹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壹個上級機關。
第五十六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壹)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稅務機關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以函的形式向下壹級政府行文,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
(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未協商壹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四)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壹個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