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通知全文:
財稅[2016]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10月2017、1日至2月12、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2018 65438+10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恢復執行法定稅率10%。
二、本通知所稱客車是指設計和技術特征主要用於運載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不超過9個座位。具體包括:
(壹)國產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的車型代號(車型第壹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與功率(ml/kw)”中的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量(下同)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與功率(ml/kw)”項中的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乘員(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重(kg)”項小於額定乘員數與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證書中“車輛型號”項中的車輛類型代碼為“6”,“排量與功率(ml/kw)”項中的排量不超過1,600 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4)進口乘用車。參考國內同類車輛的技術參數。
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或《海關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53號,2014)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