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157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檢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材料等。,除非事先通知妨礙了檢查。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進行,並向被檢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聯合檢查時,應當出示各自的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檢驗應當自檢驗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須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通知》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檢查時,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調取賬冊、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非現場調查等方式。
使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審計單位,可以要求其開啟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和技術資料壹致的副本。被檢查對象拒絕公開或者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直接檢查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電子信息系統的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電子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因此,對於納稅人來說,如果檢查前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稅務檢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這就是檢查前稅務檢查的法定程序。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企業(被檢查對象)應當開啟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和技術數據壹致的復印件。拒絕公開或者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直接對電子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電子信息系統的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電子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但扣押企業財務部門的壹臺電腦主機,破譯密碼檢索數據,只有在被檢查對象拒絕打開或提供的情況下,經檢查局局長批準,才能實施。否則,該程序是非法的。
稅收法律風險是指程序違法時存在稅收法律風險,被檢查對象有可能實施法律救濟,即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企業稅務的法律風險只有壹個,就是稽查局局長批準後,稽查人員在企業財務部門查封壹臺電腦主機,破譯密碼獲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