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命令。適用於發布重要的稅務規章,采取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
(3)指示。適用於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4)公告、通告。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用“公告”。在壹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通告”。
(5)通知。適用於發布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同執行的事項。
(6)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7)請示。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用“請示”。
(8)報告。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用“報告”。
(9)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的事項。
(10)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單位之間相互商洽和知照工作,詢問或答復問題,征詢意見或建議,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11)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及議定事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2012年修訂)
第十條 稅務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命令(令)、決議、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紀要。
第十壹條 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發布稅務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發布稅務規章,應當按照稅務規章產生的程序進行。命令(令)屬下行文,壹般無主送、抄送。
第十二條 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十三條 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決定屬下行文。
第十四條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向國內外公布稅收規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稅收事項。公告應當公開發布,無主送、抄送。
第十五條 通告,適用於在壹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務性事項。通告面向社會並具有壹定的約束力,可采用張貼或媒體刊播的形式公布,無主送、抄送。
第十六條 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意見壹般分為參考建議性意見、表明意向性意見、工作指導性意見。意見可以用於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第十七條 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通知壹般分為指示性通知、發布和轉發性通知、事務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文時使用,屬下行文;向有關單位知照某些事項時(如告知機構變更和召開會議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第十八條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通報分為表揚性通報、批評性通報和情況通報。通報屬下行文。
第十九條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詢問。報告根據內容分為綜合性報告和專題性報告。報告屬上行文。
第二十條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請示壹般分為政策性請示、問題性請示和事務性請示。請示屬上行文。
第二十壹條 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批復壹般分為政策性批復、問題性批復和事務性批復。批復屬下行文。上級機關批復下級機關的請示時,必須明確表態,若予否定,應寫明理由。批復壹般只送請示單位,若批復的事項需有關單位執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關單位。若請示的問題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種行文,不再單獨批復請示單位。
上級稅務機關針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稅收規範性文件的答復或者解釋,需要普遍執行的,應當按照《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二條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函分為商洽函、詢問函、請求批準函、答復函、告知函。函屬平行文,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機關之間不得使用函。請求批準函僅用於向平級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國家稅務總局的會議紀要分為黨組會議紀要、局務會議紀要、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和局領導專題會議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