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具體核實到房子原值的,按照1%征收;
2、能夠核實的,壹律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征個稅。
二手房交易,個稅政策不變:
地稅局、鄭州新區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說,新系統對個人住房轉讓1%核定征收和20%核實征收計征個人所得稅都予以技術支持,具體以何種方式征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審核,確定征收方式,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通俗地說,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政策仍執行原來的老政策。
有關負責人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是指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凡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均應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有關負責人說,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如果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壹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省局豫地稅函〔2006〕第215號在轉發總局文件貫徹意見中明確規定:對個人轉讓住房,凡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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