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與執行罰的區別,其區別在於:
(1)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懲戒,使其不再重犯,而執行罰的目的在於促使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迅速履行義務。
(2)法律性質不同。引起執行罰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執行罰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警戒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未納稅,滯納壹天須交付壹天的滯納金。壹旦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累計就立即停止,以此來防止其不履行繳納義務,而行政處罰以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前提,它使違法者承擔的法律後果比執行罰範圍更廣、程度更嚴重。
(3)構成要件不同。行政處罰要求行為具有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不具有故意和過失的行為造成的行政違法,不被處罰或減輕處罰。而執行罰不要求主觀上的過錯,只要行為人在客觀行為上沒有依法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就可以實施執行罰,以提醒、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