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產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視同銷售,有增值稅銷項,那麽進項可以抵扣。
用外購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其增值稅進項不可抵扣。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對於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註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於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壹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
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壹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於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於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壹律確認收入。
對於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於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壹律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