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稅務機關絕對是沒有搜查權的,如果稅務機關想檢查某種資料,應該讓納稅人進行提供。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對象,可以要求其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壹致的復制件。被查對象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該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實施檢查時,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真實,並與所證明的事項相關聯。” “調查取證時,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材料;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對象,即采用用友、金蝶等財務軟件核算的納稅人可強制要求其打開電子信息系統,而且必須符合相關程序,且不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的電腦就好比納稅人的壹個庫房壹樣,或者經過納稅人的準許,或者適合相關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否則是不能隨意進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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