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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是多少?

壹、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進行生產性直接投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4]209號、國稅發[1995]121號等文件對新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規定了減免稅。其中:1。對經營期超過10年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金屬等資源開發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裏所說的“經營期”,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這裏所說的“獲利年度”壹般應按照以下原則確定:(1)企業經營第壹年實現盈利的,不論當年實際經營期如何,均視為獲利年度。企業在年中開始營業,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壹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取得的利潤應當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繳納所得稅。例如,某外商投資企業於1995年7月開始營業,當年盈利50萬元,則減免稅年限可從1995開始計算;企業選擇從1996開始計算減免稅期限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二)企業初期虧損的,以彌補後的獲利年度為納稅年度。例如,某外資企業於1991年開業,當年虧損1萬元,第二年虧損300萬元,1993年盈利280萬元。彌補虧損後仍未彌補虧損1.2萬元,盈利35438+0994。(三)在法定減免稅期內,企業某年度發生虧損的,也應當連續計算減免稅期,不得因中間虧損而延期,虧損年度不得從法定減免稅期內扣除。比如某外資企業,1994開頭創業,當年盈利。減免稅期也是從1994開始,也是在1995盈利。1996虧損,1997和1998盈利,但減少。享受上述減免稅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應將所屬行業、主要產品名稱和確定的經營期限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批。未經審批同意,不得享受上述減免稅待遇。已按上述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經營期不足規定年限即10年的,應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但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除外。2.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位於欠發達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述減免稅待遇期滿後的下壹個10年內,經企業申請,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按應納稅額繼續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例】從事農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為30年。1990年初開始營業,當年盈利。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1990、1991年、1992、198年。1994減免稅有效期屆滿,經稅務機關批準,由1995延長至2004年。按照應納稅額減征20%的企業所得稅。1996年,企業實現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故該年企業實際應納稅額為96萬元[400×30%×(1-20%)]。對於既從事生產性業務又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範圍既從事生產性業務又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或者其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範圍僅為生產性業務,但實際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 在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稅期內,其生產性業務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可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享受當年相應的減免稅待遇; 其生產性業務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減免稅待遇。在其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範圍內沒有生產性業務的,無論生產性業務在其實際經營活動中所占比重有多大,都不能享受上述減免稅待遇。二。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稅收優惠為鼓勵外商投資我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5]151。主要包括:1。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除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經企業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2.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除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準。3.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和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屬小型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上海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至第五年。上述從事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僅限於直接投資建設和經營這些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承包上述項目建設的企業。對從事上述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並兼營其他壹般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單獨計算申報納稅,並按上述項目和其他壹般項目的稅率和減免稅規定計算納稅。無法準確核算和分別申報的,或者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其核算和申報不合理的,稅務機關將按規定進行調整。三。服務業和金融業的稅收優惠為了鼓勵外商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從事服務業和金融業,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函發[1995]138號等文件對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服務業的外國企業給予壹定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65438+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超過15年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2.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指國務院批準的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僅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且外國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超過1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四。再投資退稅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現行稅法對再投資給予優惠退稅。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94)財稅字第083號等文件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退出前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退出後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但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退稅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金額=再投資金額÷(1-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40%【例】1998年,某外國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獲利1000000元。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外國投資者將10萬元再投資於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按規定可退稅的企業所得稅為:退稅額= 1000÷(1-18%)×15%×40%。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海南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國務院規定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稅款。但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退稅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金額=再投資金額÷(1-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例】某外商分別在1992、1993、1994投資海南經濟特區,1995年,外國投資者在海南經濟特區再投資10萬元設立新的農業開發企業——企業B,按規定可退稅的企業所得稅為:退稅額= 1000÷(1-18%)×65438。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提取前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的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新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起計算。根據《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國稅發[1993]009號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退稅時,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企業賬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的部分,從最早年度到以後年度計算再投資利潤的年度,並據此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外國投資者應自其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壹年內,持註明其投資額和投資期限的增資或出資證明書,向原稅務機關申請退稅。3.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性公司,可將其從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股息)直接再投資,也可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清算所得用於再投資的,不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五、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為了鼓勵外商向我國引進先進技術,促進我國的科技進步,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009號、國稅發[1994]151號、國發[1996]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從其所屬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在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新技術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的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後,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的納稅年度在企業開業之日的年度之後,可享受適用減免稅期剩余年度的減免稅優惠;凡按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滿後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再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待遇。企業申請減免稅時,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明,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批。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包括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國務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如同時屬於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或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仍可按沿海經濟開放區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即減免稅65438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是出口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實行出口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外國投資者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減免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率低於10%的,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已減按15%稅率征稅的企業,可減按10%稅率征稅。同時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允許企業選擇享受其中壹項稅收優惠,但不能同時享受兩項。根據規定,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上述稅收優惠時,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批。【例】某外商投資企業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1992開業,當年盈利。作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稅收優惠政策將於1996年底到期。1997仍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技術先進企業。那麽按照規定三年內可以按199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實現利潤1997 10萬元,按稅法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實際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5萬元。企業位於經濟特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已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從1997起三年內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實際只需繳納107的企業所得稅。3.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和擴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全額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額=再投資金額÷(1-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外國投資者通過直接再投資設立或擴建的先進技術企業,在再投資資金投入後壹年內,憑審批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當地稅務機關退還再投資企業已繳納的全部所得稅。所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再投資退稅期限內,因各種原因經審核未達到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稅務機關按40%的稅率辦理退稅。所投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後壹年內經審查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差額部分按100%的退稅率退稅。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按上述規定申請退稅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能夠確認其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註明其再投資金額和再投資期限,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所建、擴建企業為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申請退稅。【例】某外商從其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A中分別以1992、1993、1994獲利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A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1995 8月,外國投資者再投資10萬元設立新的先進技術企業B,則應退企業所得稅為:退稅額= 1,000÷(1-18%)×15% = 1,829,300元。如果新的先進技術企業,即企業B,在2月份開始營業,它將是。1996 65438+2月,企業經審核符合先進技術企業標準,外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稅務機關將剩余60%退稅給外商,即109758元(182.93×60%)。不及物動詞產品出口企業稅收優惠根據《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國發[1996]113號的規定,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例】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主要用於出口。1992開業,當年就盈利了。作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稅收優惠政策將於1996年底到期。1997期間,企業實現銷售收入5600萬元,其中出口銷售收入4480萬元,占總銷售收入的80%。企業當年利潤654.38+00萬元,按稅法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實際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5萬元。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已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例】某外商投資企業位於深圳特區,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1998年,企業實現銷售收入1億元,其中出口銷售收入7400萬元,占全部銷售收入的74%。企業在1998實現利潤3000萬元。按照15%的稅率,該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50萬元。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即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企業當年實際只需繳納300萬元。根據規定,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上述稅收優惠時,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批。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或者擴大出口企業的,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全額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額=再投資金額÷(1-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的,應在再投資資金投入後壹年內,將再投資企業已繳納的所得稅全部返還給當地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再投資退稅期限內因各種原因達不到出口企業標準的,稅務機關按40%的稅率辦理退稅。所投資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後3年內經審核符合出口企業標準的,再按100%的退稅率返還差額部分。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按上述規定申請退稅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能夠確認其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註明其再投資金額和再投資期限,並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所建擴建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的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申請退稅。【例】某外商在其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A在1992、1993、1994分別獲利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A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1995年8月,外國投資者再投資10萬元成立新產品出口企業——企業B,則按規定應退企業所得稅為:退稅金額= 1000÷(1-18%)×15% = 1829300元。如果新的產品出口企業,即企業B,在1996年初開始經營,它將達到。然後稅務機關按規定將731.72萬元(1.82.93× 40%)退稅給該外商;1998 65438+2月,企業經審核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外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則稅務機關將剩余的60%退還給外商,即109758元(182.93×60%)。綜上所述,在我國,什麽是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介紹。我們應該清楚地了解相關規定,並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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