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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凍結銀行賬戶嗎

稅務機關可以凍結銀行賬戶嗎:稅務機關有權利查封銀行賬戶。法律規定,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納稅期前稅務機關已責令其在限期內繳納稅款,但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對其相關財產進行查封。

凍結銀行賬戶的法律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凍結最長期限6個月,逾期自動撤銷凍結。執法機關要求的凍結期限壹到或者接到解凍通知,銀行會立即解凍。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可以申請訴前保全,然後在15天之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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