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法的四個基本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由法律來規定,稅收的各類構成要素也必須由法律來明確。這個原則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2、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指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進行分配,負擔能力相等者稅負應相同,負擔能力不等者稅負應不同。這個原則源於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則,強調禁止不平等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前者要求稅法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後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這個原則是保證稅收良性循環的基礎,同時也是保障國家財政穩定的基礎。
4、實質課稅原則要求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並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這個原則保證了稅法的實際意義和效果,使稅法更加公平和合理。
稅收要素明確原則
依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稅收要素、征稅程序等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給權力的恣意濫用留下空間。所以,有關稅收要素的法律規定不應是模糊的壹般條款,否則便會形成過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
當然,稅收要素的絕對明確也是很難做到的。為了實現稅法上的公平正義,在壹定的條件下和範圍內使用壹些不確定的概念也是允許的,如“在必要時”,“基於正當的理由”等。但是,不確定概念的使用,應該做到根據法律的宗旨和具體的事實可以明確其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