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行政機關進行實施的措施。而稅收是與每壹個人都息息相關的,也即每個人都要繳稅,壹旦不及時繳稅或是少繳漏繳,就需要受到稅務部門的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那麽稅務機關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措施有哪些?
壹、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壹定制裁的措施。這是稅務機關給相對人壹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壹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壹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三、稅務部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的內容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壹種。因此,運用這壹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壹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等,主要以罰款為主,有壹定懲戒作用,又不傷及根本利益,所以壹般會根據法律進行罰款,較嚴重些的可能會撤銷壹般納稅人的資格等,再嚴重就會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