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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來檢查,該怎麽準備

①財務指標、稅收征管資料、稽查資料、情報交換和協查線索;

②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稅收違法案件;

③上級稅務機關安排的稅收專項檢查;

④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

⑤檢舉的涉稅違法信息;

⑥其他部門和單位轉來的涉稅違法信息;

⑦社會公***信息;

⑧其他相關信息。

2、確定待查對象

選案部門對案源信息采取計算機分析、人工分析、人機結合分析等方法進行篩選,發現有稅收違法嫌疑的,將被確定為待查對象。

3、批準立案

待查對象確定後,選案部門填制《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附有關資料,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立案檢查。

4、實施檢查

經批準立案檢查的,由選案部門制作《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連同有關資料壹並移交檢查部門。檢查部門接到《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後,會及時安排人員實施檢查。檢查壹般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同實施,並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企業在稅務檢查人員上門並出示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那壹刻起便會知道自己成為了稽查對象,但在這之前稅務機關已經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企業壹旦被選擇為稽查對象,就會有接下來的檢查、審理以及執行程序,最終會根據不同情況形成《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等文書。企業被選擇成為稽查對象,雖然不能斷定企業是否存在稅收違法行為,但或許在形式上存在著壹些不合規行為。企業被選擇成為稽查對象也無需過於恐慌,征對稅務機關的檢查事項做好專業應對才是在面臨稽查時的應有之舉。

企業稽查應對三步走

1、積極配合稅務檢查

稽查局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檢查,壹般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最為常見的就是通過調取賬簿資料和問詢的方式。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對象,稽查局可以要求其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壹致的復制件。企業在面臨稅務機關檢查時,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檢查,不要妄圖隱匿、銷毀賬簿資料、業務材料等涉稅材料,更不可拒絕或者阻止檢查人員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制與案件有關資料。以上做法不僅無濟於事,反而會徒增企業涉稅風險,相關責任人甚至會因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甚至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當稅務稽查局上門檢查時,企業應安排專門的人員與之對接,對檢查所需材料配合提供並要求稅局出具調取材料的清單。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稽查局向被查企業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需要提取證據材料原件的,稽查局向被查單位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由被查單位核對後簽章確認。

雖說企業要在稽查局檢查時積極予以配合,但是被查單位在稽查局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時,也應有所應對。例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2、專業律師介入,做好稅務調查和有效溝通

在疑難復雜稅務案件中,專業稅務律師的介入不僅可以更加有效的解決企業面臨的稽查困境,還可以規範稅務機關執法,在最前端解決稅務糾紛,避免因為復議、訴訟增加企業負累。律師在介入案件後,首先就是要盡快的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實,律師在了解案件事實時可以做以下工作:

(1)事前告知企業準備好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a.業務及財務資料(合同、發票、貨轉憑證、出入庫單據、運輸單據、收付款單據、倉儲情況、記賬憑證等);

b.制度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及制度、銷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發票管理制度等);

c.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審計報告;

d.稅局已經向企業出具過的稅務文書(不限於涉案文書);

e.企業已向稅局提供的資料清單、情況說明材料等(如有);

f.制作對企業管理人員、業務人員、財務人員擬進行訪談的問詢提綱,確定訪談人員並要求企業相關人員做好問詢準備。

……

(2)律師入場開展稅務調查

律師入場後主要參與兩大工作,壹是查閱工作;二是問詢工作。通過查詢企業涉案材料並結合問詢相關人員,最大限度的了解案件事實。在查詢企業業務及賬簿資料時,要做好書面材料的分類整合。在查閱材料時要帶有目的性,對稅務機關可能征對的重點問題做出預判,不可盲目查閱。對事先準備好的問題對企業負責人、財務人員、業務人員進行問詢,並在問詢的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再進行更加深入的問詢。稅務調查完畢後,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風險提示及應對報告。

(3)積極尋求與稅務機關溝通

在稽查局尚未做出處理、處罰決定之前,律師介入與稅務機關溝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壹方面是由於企業壹般員工與稅局溝通很難達到理想效果;二是專業律師進行溝通會讓辦案人員更容易采納相關意見,在壹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稽查部門做出有利於企業的稽查結論;三是通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可以了解辦案人員對於案件目前的查處情況、定性以及未來可能的走向。

(4)向企業提示涉稅風險

律師在做好事實了解的同時也應做好法律風險的評估工作。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實以及在取得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之後,對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做出預判及應對,並和企業做好充分的溝通。

3、做好復議、訴訟的救濟準備

稽查部門經過選案、檢查程序後,便由其內部的審理部門進行審理,並作出決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五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審理部門區分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壹)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稅務處理的,擬制《稅務處理決定書》;

(二)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擬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認為稅收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稅務行政處罰的,擬制《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認為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擬制《稅務稽查結論》。

企業被選為檢查對象後,稅務機關做出處理、處罰決定的可能性會遠遠高於在企業不存在稅收違法行為時制作的《稅務稽查結論》。即便有律師介入,壹旦程序啟動,被查企業也很難幸免於難。因此企業也很有必要做好復議及訴訟的救濟準備。

企業經營期間被稅務機關稽查雖然很大程度上會面臨稅務處理、處罰,但壹旦成為被查對象也無須過於恐慌,做好正面、專業的應對便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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