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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落實政策難點

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常見問題解答:

1.問:《股權轉讓協議》中列明的轉讓價款低於實際付款會有什麽影響?

答:現實生活中,個人股東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平價、折價或低價轉讓,以此逃避或降低納稅(扣繳)義務等現象依然廣泛存在,稅務機關對於這種低價、平價或折價轉讓股權的行為會有所關註,並將根據具體情況對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股權轉讓依法進行核定,根據核定後的價款差額進行征稅。對於不依法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轉讓方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實際上,稅務機關在核定的過程有諸多問題尚未解決。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但這壹規定中所稱的“凈資產”究竟是賬面凈資產還是經過評估的凈資產呢?對這壹細節性的問題就沒有進行詳細的表述。再比如,《通知》要求把稅務部門出具相關證明作為工商變更的前置條件,試圖以控制股東變更的方式來把控稅收。但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所以,《通知》中關於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程序的規定目前缺乏法律依據,工商與稅務兩部門之間的對接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2.問:何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認定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3.問: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如何重新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第三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問:出讓人不認可稅務機關的核定結果怎麽辦?

答:如果納稅人(出讓人)不認可稅務機關采取的核定方法或核定結果,應當將相關證據提交給稅務機關,待認定屬實後,再另行核定。也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

盡管稅務機關根據《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對自然人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有權進行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但實際上,稅務機關對自然人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合理缺少判斷依據,同時由於股權作價的復雜性,稅務部門如何妥善地核定轉讓所得在實踐中有壹定難度。

5.問:必須由股權出讓方去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可見,負有納稅義務的出讓方及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都可以去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6.問:將股權轉讓給直系親屬能否減免稅款?

答:對於直系親屬間的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稅,國務院財稅部門尚無明確規定。根據2014年《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該管理辦法明確界定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屬於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如果轉讓方計稅依據低至零,則屬於直系親屬間股權無償轉讓或贈予的情形,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盡管直系親屬間股權贈予不需要繳個稅,但納稅人也需要註意部分地方稅務機關的征管規定。比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119號)對無償轉讓股權行為作出了規定:對於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要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並填寫提交《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稅務部門應認真審核並留存復印件。

可見,對於直系親屬間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統籌安排。

7.問:養子女受讓股權是否屬於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

答:屬於。根據《收養法》規定,養子與親生子女具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稅務機關允許低價轉讓股權,不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8.問:以股權對外投資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答:盡管以股權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交易,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股權對外投資屬於股權轉讓的範疇,應當繳稅。例如:王某以其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權合計作價1 00萬元投資到乙公司。假設王某持有甲公司股權的原值為10萬元,則該筆交易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 00萬元-10萬元=90萬元(不計其他費用),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0萬元×20%=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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