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表中有關欄目的填寫說明:
1、“納稅人名稱”欄: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或有關核準執業證書上的“名稱”;
2、“身份證件名稱”欄:壹般填寫“居民身份證”;
3、“註冊地址”欄:指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核準開業證照上的地址。
4、“生產經營地址”欄:填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生產經營地地址。
5、“國籍或地址”欄:外國投資者填國籍,中國投資者填地址。
6、“登記註冊類型”欄:即經濟類型,按營業執照的內容填寫;
7、“投資方經濟性質”欄:單位投資的,按其登記註冊類型填寫;個人投資的\x09\x09\x09\x09\x09\x09\x09\x09\x09\x09\x09\x09,填寫自然人。
8、“證件種類”欄:單位投資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投資的,填寫其身份證件名稱。
9、“國標行業”欄:按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行業的主次順序填寫,其中第壹個行業填寫納稅。
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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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