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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的名稱是什麽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流轉稅和資源稅條例中“主管稅務機關和征收機關”名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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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4]第232號

全文有效撰寫日期:199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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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文件中,對“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機關”進行了說明。但因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開設立,原名稱有所變更,現明確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管稅務機關和征收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 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和第三十二條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以及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市國家稅務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五條和《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稅務分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也包括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市國家稅務局。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 *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所屬稅務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所屬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

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所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和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市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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