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立與撤銷屬於內部行政行為。
稅務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立與撤銷屬於內部行政管理範疇,是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職能和權責等方面的調整,因此可以被視為內部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其內部組織和管理進行的行政活動。這些行為通常涉及到行政機關內部的組織結構、名額設置、人員安排、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調整,具有壹定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在稅務機關中,設立或撤銷內設機構屬於該機關內部行政管理的壹種具體表現,需要遵循相應的規定程序和程序要求,並且需要考慮到組織協調性、工作效率、資源分配等問題。這些工作是稅務機關內部權力運行的重要體現,也是稅務機關保證其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手段之壹。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雙方當事人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則負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壹般取狹義解。
行政行為的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壹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誌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誌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誌性是緊密聯系在壹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誌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利益,其對公***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