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
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和意見,依法將應收稅款和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的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並辦理退稅手續。按照所扣繳的稅款,向扣繳義務人支付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表現好的納稅人。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扣繳義務人補繳了個人所得稅,則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