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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是什麽

稅務機關的含義如下:

1、廣義稅務機關,稅務術語,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征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狹義)、海關(關稅)、財政機關(契稅等)。狹義稅務機關指各級稅務機關,不包括海關、財政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稅務機關是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包括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等,以及各級稽查局、涉外稅收管理局等機構。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壹)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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