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
1.稅務行政復議是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為前提的。
2.稅務行政復議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的。
3.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由原辦理稅務機的上壹級稅務機關進行。
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
對於因稅收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不復議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有復議後仍不服,才能提起訴訟。
因處分、保全措施和執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果他們選擇了復議程序,仍然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必須經過復議和選擇性復議。
(1)必須復議:稅收征收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人、征收對象、征收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收方式、稅收征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所作的代扣代繳等具體行政行為。
(2)選擇復議:(略)
提示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含規章)違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