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不影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當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可以按法定程序追繳稅款。在此過程中,稅務機關可能通過代位方式從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第三方取得應納稅款。但這種方式只是稅務機關追繳稅款采取的壹種手段,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本身並沒有改變。
壹、納稅義務與代位權的關系
納稅義務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國家繳納稅款的義務。代位權是指在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依法向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第三人追償應納稅款的權利。
二、代位權的行使不影響納稅義務。
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只是改變了稅源,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並沒有改變。也就是說,稅務機關通過代位取得第三人應繳納的稅款,並不意味著免除納稅人原有的納稅義務。納稅人仍需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履行納稅義務。
第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征收過程中,可以依法向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單位和個人查詢有關情況,要求其提供涉稅信息。稅務機關查詢和索取資料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款時,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措施或者其他措施。
總而言之:
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不影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這是因為代位權只是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所采取的壹種手段,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本身並沒有改變。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向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第三方查詢有關情況、索取資料,同時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其他法定措施保障稅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