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征收的壹種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不是稅收,而是壹種專項資金。主要用途: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是依據我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執行的。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附加費。其作用是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納費人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人。凡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亦為代征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征收農村教育事業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費附加費。
教育費附加統壹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征收,計算公式為: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3%;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
1、納稅期限
納稅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2、其他規定
(1)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國家稅務局征收。
(2)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 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中***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第四條 依照現行有關規定,除鐵道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教育附加隨同營業稅上繳中央財政外,其余單位和個人的教育費附加,均就地上繳地方財政。
第五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理,作為教育專項資金,根據“先收後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預算內教育事業費逐步增長,不得因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而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
第六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壹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
第八條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鐵道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隨同營業稅上繳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財政部同意後,用於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各地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際情況,適當提取壹部分數額,用於地區之間的調劑、平衡。
第九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每年應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教育部門可根據它們辦學的情況酌情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辦學單位不得借口繳納教育費附加而撤並學校,或者縮小辦學規模。
第十壹條 征收教育費附加以後,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或者變相集資,不準以任何借口不讓學生入學。
對違反前款規定者,其上級教育部門要予以制止,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