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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項目如下:

1、增加的項目包括工資性支出、業務招待費、稅款滯納金等依照稅法規定不得扣除的項目,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2、減少項目;

3、工資支出;

4、福利、教育和工會基金;

5、利息支出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根據有關貸款利息支付證明據實支付;

6、商務娛樂;

7、慈善捐款;

8、計提折舊費用;

9、無形資產攤銷;

10、租金。

壹、向非金融機構支付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

二、超過計稅工資的工資支出。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為實際提取的工資總額扣除有關部門核定的工掛工資或的余額;未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為實發工資總額扣除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的計稅工資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額後的余額。

三、超過按計稅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工會費,教育經費。

四、超過國家規定容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五、業務招待費超支支出。

六、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產損失。

七、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八、各種贊助支出。

九、國債利息收入。

十、會計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短於稅法規定使用年限而產生的多提的折舊。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項有什麽?

1、福利費支出以工資薪金*14%為扣除限額,超過部分調增;

2、職工教育經費以工資薪金*2.5%扣除為限額;

3、工會經費以工資薪金*2%為扣除限額;

4、捐贈支出以利潤總額*12%為扣除限額;

5、業務招待費以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與業務招待費*60%兩者較低者為扣除限額;

6、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以營業收入*15%為扣除限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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