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間作為壹個完整的納稅期間,繳納所得稅。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壹般要經歷開業、發展、註銷等階段。因此新稅法也相應規定,納稅人的所得分為正常持續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所得稅法規定繳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也是稅務機關所得稅管理的日常工作。
後者是企業因故註銷而進行企業清算,在清算終了後對形成的清算所得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兩者都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但後者屬於企業清算期間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間不同於企業的正常經營期間,已不具備持續經營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確認也與正常經營所得的確認不同。
擴展資料:
主要特點:
第壹: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壹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壹段時間裏,所得稅收入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
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中國現行稅制中的所得稅稅類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3個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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