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虛開發票行為的界定行為人有以下四種行為之壹的,即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以上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貨物運輸發票等,也包括壹般的普通發票;且無論是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真發票,還是偽造的假發票,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構成虛開行為。(二)稅務行政處罰方式及幅度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構成犯罪的標準、罪名及刑罰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構成犯罪。罪名分別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個人犯罪的,處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可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罰。2.虛開上述發票以外的其他普通發票,如建築安裝業、廣告業、餐飲服務業發票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個人犯罪的,可處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二、非法制造發票,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非法出售發票的行為(壹)稅務行政處罰方式及幅度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構成犯罪的標準、罪名及刑罰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或出售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分別涉嫌構成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個人犯罪的,處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或出售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分別構成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非法制造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個人犯罪的,處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或非法出售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壹般普通發票,如建安發票、貨物銷售發票等,數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分別涉嫌構成非法制造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個人犯罪的,處管制、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三、非法購買發票,非法持有發票的行為(壹)稅務行政處罰方式及幅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構成犯罪的標準、罪名及刑罰1.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個人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2.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3)持有偽造的上述兩類發票以外的,如廣告業、服務業、餐飲業發票等其他普通發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個人犯罪的,處管制、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對於達到上述標準的,也就是稅務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