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此項檢查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的時候,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以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指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可能毀滅、
藏匿、轉移賬簿等證據資料等),經過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必須在30天以內退還。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的時候,經過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七、對於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查驗其會計電算化系統;對於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處理、儲存的會計記錄和其他有關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有權進入其電算化系統檢查,並復制與納稅有關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檢查時,稅務機關有責任保證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性,並保守納稅人的商業秘密。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實施稅務檢查的時候,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否則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稅務機關對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
依法檢查的時候,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機關在依法實施稅務檢查的時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稅款、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辦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經營地點、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等方面的信息,銀行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開設賬戶和資金往來等方面的信息,運輸部門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運輸貨物等方面的信息,與納稅發生購銷關系的單位、個人可以提供有關納稅人購銷貨物和勞務等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