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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核定納稅人的稅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法律主觀性:

1.稅務證件掛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應當向登記地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掛失報告表》,並對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名稱、稅務登記證號、 稅務登記證的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紙上刊登,並憑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換領新的稅務登記證。 (1)需提供的資料(提供2份)1,稅務憑證掛失,2份;2.遺失聲明原件及復印件;3.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頭條或刊頭;(2)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期限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二。程序(壹)申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原登記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掛失報告表》壹式兩份,並按要求填寫,連同材料壹並到國稅登記窗口辦理相關手續。蘇州市區納稅人(不含新區個體工商戶)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國稅登記窗口辦理相關手續。(二)受理審核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證件掛失報告單》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2.紙質資料不齊全或填寫不正確的,應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寫。(三)審批:納稅人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齊全的,在《稅收票證掛失申報單》上簽署意見,通過系統錄入票證掛失信息。(4)稅務機關承諾在期限內提供完整資料、完備手續,符合要求的,當場辦結手續,換發稅務登記證,並按規定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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