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稅務機關責任,最長追征三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計算錯誤等失誤,追征期三至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註1: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註2: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
3、不進行納稅申報,追征期三至五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壹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4、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追征期三至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按照上面規定,如果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則納稅人有主動申報義務。若未進行納稅申報,則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規定,追征期應為三年或者五年。
5、申報未繳或稅務機關查處欠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有依法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稅收征管法第52條有關追征期限的規定,是指因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壹定期限內未發現的,超過此期限不再追征。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該條追征期規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6、偷稅、抗稅、騙稅,無限期追征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規定期限的限制。
註3: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綜合上面所說的,少繳稅款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稅務法規定,但在追訴當事人的責任時也是有時效的,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追訴時效不壹樣,壹般短者三年,最長者為五年;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壹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讓納稅人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壹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