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速公路建設營業稅政策解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變化特別是稅收政策變化明顯。要做好建安業稅收的征管,首先必須熟悉和掌握新的營業稅條例和細則。下面對涉及建安業營業稅的幾個較大政策變化或調整作簡要解讀:
(1)總承包人不再是營業稅法定扣繳義務人。
新《條例》取消了舊《條例》中 “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總承包人不再是營業稅法定扣繳義務人。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幹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廢止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中營業稅的規定。依目前的政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無論任何情形,稅務機關均不能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2)對建築工程“分包”行為營業額確定的新規定。
第壹,取消了建築工程“轉包”行為扣除轉包價款的規定,明確只有“分包”行為才能扣除。再結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規定,“轉包”和“違法分包”均屬於被禁止的違法行為,與合法的“分包”行為是區分開來的。在就意味著,自新條例實施以來,納稅人將其所承包的建築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給其他單位的,必須按照其實際承包的工程全額計繳營業稅。稅務機關將對不同的流轉環節依法征收兩道營業稅。
第二,取消了只針對建築業總承包人分包行為減除分包款的規定,擴大了可扣除的對象。舊條例嚴格限定了可扣除分包款的對象只能是總承包人,新條例放寬了這壹規定,只要是納稅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都可以扣除分包款。
第三,限定了可扣除分包款的分包對象只能是單位。舊條例規定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都可扣除分包款,“他人”可以是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業戶)。新條例明確了可扣除分包款的分包對象只能是單位,分包給“非單位”的行為不能扣除分包款,“非單位”包括個人和壹些非單位的集體,如生產隊。
(三)對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了新規定。
新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另外,《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又規定了:“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從上規定我們應註意區分不同情況要求納稅人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稅款,1. 采取預收款方式的,不論其會計如何核算,也不論工程是否開工或進度如何,均應作納稅申報;2.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同上;3.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無論是否付款,均應申報納稅;4.沒簽訂合同或合同沒約定付款日期的,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即工程竣工驗收時,無論是否收到工程款均應全額申報繳納工程稅款。從上可看出新修訂的《條例》對建安業納稅時間的規定在確保稅款及時足額繳納入庫方面跨出壹大步,可操作性大大提高,納稅人已不能像從前那樣長期不進行工程完工結算截留和偷逃稅款。但還應註意壹點,工程質保金(尾款)如果合同約定了如3、5年才支付,那麽稅收機關也只能在支付(取得)時才能征收稅款。
(四)明確了應申報未申報涉及補征稅款的期限和範圍
與舊《細則》 “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的規定相比,新細則在補征稅款的期限和範圍上作了明確,新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築業納稅人自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二、目前高速公路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壹)“以票控稅”被錯誤理解和操作,導致稅收流失。
目前不少地稅機關對建安工程采取“以票控稅”的管理方法,由於錯誤理解“以票控稅”的含義,忽視了稅收管理,坐等納稅人上門開票,開具多少發票就征收多少稅款,造成大量的稅收流失。
1.開具發票金額不等於工程價款金額。如包工不包料的情況,納稅人通常只對其勞務費申報開票,還有壹些納稅人用外地發票領取工程款。更有部分施工企業采取非法手段偷逃稅款:壹是用建築材料或設備、工具購買發票代替建築業發票領取工程款;二是用白條或其他單據領取工程款,如電費、水費、油費、賠償款等單據;三是將建設單位在工程款中抵扣的違約金、罰金、質量保證金等在工程結算時直接抵減工程款,減少發票開票額少繳稅款;四是通過不法手段取得假發票領取工程款;五是工程質保金等“尾欠”工程款不納入營業總額,時間壹長可能不了了之。
2.工程價款金額也不等於應稅營業額。工程價款不包括價外費用,壹些價外費用如:補貼、獎勵費、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不用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但按稅法規定必須記入計稅營業額。
(二)項目管理薄弱甚至出現管理真空。
1.項目管理薄弱,人員素質差,沒有進行稅源分析、稅收調研甚至沒有建立項目管理檔案,沒有登記管理臺帳,沒有開展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不掌握工程進度及預收和付款情況等,糊塗管理,糊塗收稅;
2.納稅不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納稅,不按期進行申報,稅務機關也未及時進行催報催繳,導致納稅人長期占用國家稅款,而壹但申報時稅收機關也未依法加收滯納金和處予罰款;
3. 由於總承包人不再是營業稅法定扣繳義務人,加上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承包形式復雜、承包人流動性大、建設工期長短不壹、存在掛靠經營特殊形式等特點,稅務機關面對眾多納稅人(承包人),壹但管理不到位,征稅不及時,追繳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4. 對建築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行為以及分包對象沒有進行認定或認定不及時、不到位,對“轉包”和“非法分包”行為和分包給“非單位”的行為只征收壹道建安營業稅,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三)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淡薄。
納稅意識淡薄是建安業的普遍現象,非工程結算等原因需開具發票外幾乎不會主動到稅務機關,工程建設前期,稅務機關要找到項目負責人非常之難,這可以說是行業特點,也有稅務機關管理上的原因。常見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不按規定到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進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報驗登記;二是不按規定報送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建安合同、會計報表等涉稅資料;三是不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四是在本地從事生產經營累計超過180天的,不按照規定在本地辦理稅務登記;五是《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超過有效期未及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或延期,直到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開具建安發票時再申請延期,中間的時間段是中斷的。
三、加強高速公路項目建安營業稅征管的幾點建議
(壹)做好征管前期準備工作。
壹是做好調整公路項目稅收政策和征管情況的調查研究,制定相應管理辦法,不打無準備之仗;二是作好請示匯報,加強同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暢通信息渠道,建立信息***享機制,及時準確收集相關涉稅信息;三是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特別是稅收程序法中納稅人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稅務管理、發票管理以及實體法中對建築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行為以及分包對象為“非單位”的行為各征壹道營業稅等稅收政策的宣傳,掌握主動,曉以利害,避免爭議;四是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提高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五是優化納稅服務,提供優質高效個性化納稅服務,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二)強化稅收征管。
1.加大源泉控管力度。完善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工作。由於新《條例》取消了總包方的扣繳義務,稅務機關可委托建設方、總包方或銀行進行稅款的代征。對不需代征的納稅人,督促其依法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稅款入庫。
2.加強項目管理。建立工程項目管理制度,把項目管理與“以票控稅”相結合,嚴格按照工程項目管理的相關要求,建立項目管理檔案,實施跟蹤管理,嚴密監控工程進度和資金取得及使用情況,及時登記管理臺帳。工程項目合同約定有付款日的,必須登記清楚,及時催報催繳,如能進入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欠稅、及時提醒最好。
3.加強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加大催報催繳和處罰力度。通過開展納稅評估,對各工程承包人進行宏觀和微觀稅負分析和比對。對評估出現異常的納稅人,進行約談,不能說明問題的實施稅務檢查。
4.加強對發票的監管力度。壹是要加強同工程建設方的協調,加大對總包、分包、轉包人的財務監管,要求其會計核算必須使用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二是加強與建設方的協調和對承包方的征管,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關於建築業納稅地點的規定,要求必須使用勞務發生地發票。這點十分重要,雖然《條例》規定了建築業的納稅地點,但如果納稅人違反規定到外地開具發票,怎樣處理,從目前的稅收法律法規裏找不到相關規定。三是開展對發票真偽的鑒定和檢查,杜絕納稅人利用假發票入賬,防止納稅人使用其他非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入賬。
5. 借鑒和創新征管手段。要善於借鑒其他壹些地方好的征管經驗,比如可通過銀行查詢施工企業進賬單,及時掌握其資金取得情況,及時通知企業申報納稅。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創新征管手段,比如可將企業資金取得及工程進度等作為申報內容,既減輕了稅務機關工作量,有進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加強後期監控。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建安業發票前,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同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聯系,開展對該工程項目稅款繳納的情況進行結算,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結算總價款、發票開具金額和申報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三者是否壹致,稅款是否足額入庫,施工單位用於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款的發票是否全部屬於工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的發票等。同時,掌握其工程尾款支付情況,根據合同約定長期進行監控,不因界時可能出現的納稅人回原籍乃至失蹤,納稅人繳稅賬戶註銷,管理員變動等情況,所導致稅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