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壹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經營品種比較單壹,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五)委托代征稅款
委托代征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並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小額、零散稅源的征收。
(六)郵寄納稅
郵寄納稅是壹種新的納稅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那些有能力按期納稅,但采用其他方式納稅又不方便的納稅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網絡申報、用IC卡納稅等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