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表現好的納稅人。
3.手續費的收取比例不得超過所征稅款的5%。
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6 54 38+0]523號),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實行兩條線管理。
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繳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明確規定了相關管理內容:
(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通過預算支出統壹安排。各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代理人不得從稅款中直接安排手續費。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費用,國庫不予退還。
各級國稅機關繳納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明確由省級財政(含計劃單列市)承擔。
(3)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費,各級稅務機關應編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費”科目預算。
手續費的使用應符合以下要求:壹是手續費應及時支付給扣繳義務人和征收人,不得作為稅務機關的資金。二是費用繳納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明確規定的,由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範圍內與扣繳義務人、代理人協商。三是各級稅務機關應單獨設置會計賬簿,及時核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收支情況。
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繳納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省級以下財政部門和地稅部門在下壹年度進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壹年度預算中彌補;對於結余部分,相應扣減下壹年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預算。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加強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管理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