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當先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壹)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二)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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