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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查補收入應該怎麽處理?補繳所得稅的會計分錄怎麽做?

在稅務稽查過程中,經常會查出很多沒有上報的應納稅的收入,在查出少繳納應納稅收入的時候,應該怎麽處理?補繳的所得稅的分錄怎麽做呢?如果想了解這部分內容,就和深空網壹起來學習吧。

大家都知道,偷稅漏稅是要接受處罰的,嚴重除了罰款外,還要承擔壹定的責任,所以企業的每壹份收入都是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壹定要及時的申報,不然被查出來是需要收到懲罰的。

什麽是稅務稽查查補收入?

答:稽查查補收入指的是企業所得稅繳納的時候,通過認真的核對,將沒有計入應納稅額的收入重新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想要增加稽查查補收入,就需要認真做好稽查工作,這樣才能夠發現企業沒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保證稅收的全部入庫。

稽查補繳收入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壹、接受稅務稽查補繳所得稅的賬務處理如下:

1、當年內被稽查補繳的,計提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補繳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計提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3、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二、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壹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查補收入可以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根據(國稅發〔1997〕191號)第壹條規定,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以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根據(國稅發〔2006〕56號)規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並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後,國家稅務總局改變了規定,規定查補收入可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為什麽會被稅務稽查?稅交夠了還會被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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