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壹次性扣除的處理要點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通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以壹次性稅前扣除。
壹、文件的主要內容
企業如何準確執行此文件,筆者認為應把握好財稅〔2018〕54號以下幾個關鍵點:
1.範圍:允許壹次性稅前扣除固定資產的範圍,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即動產(包括交通工具)。
2.購買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制造的。包括購進的二手固定資產。
3.單位價值:單價不超過500萬元。如果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則為不含稅價;如果沒有抵扣進項稅額,則為含稅價。
4.殘值處理:如果企業選擇享受壹次性扣除政策,壹次性稅前扣除包括殘值。
會計處理:
對於財稅〔2018〕54號的規定的會計處理,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會計折舊處理文件規定。若企業在會計上不選擇壹次計提折舊的方法,則會產生稅會差異,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即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各項目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即現在少繳稅、未來多繳稅,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如:A企業為壹般納稅人,2018年6月購入壹臺價值500萬元(不含稅價500萬元,進項稅額80萬元)的設備,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殘值為0。假如企業在匯算2018年企業所得稅時壹次性扣除。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某設備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0
貸:銀行存款 580
2.到2018年末計提折舊
借:制造費用等 50(500÷60*6)
貸:累計折舊 50
3.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
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調減450萬元(500-50)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112.5(45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12.5
4.2019年的處理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
貸:所得稅費用 25
擴展資料:
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壹次性扣除的處理要點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通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以壹次性稅前扣除。
文件的主要內容:企業如何準確執行此文件,筆者認為應把握好財稅〔2018〕54號以下幾個關鍵點:
1.範圍:允許壹次性稅前扣除固定資產的範圍,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即動產(包括交通工具)。
2.購買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制造的。包括購進的二手固定資產。
3.單位價值:單價不超過500萬元。如果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則為不含稅價;如果沒有抵扣進項稅額,則為含稅價。
4.殘值處理:如果企業選擇享受壹次性扣除政策,壹次性稅前扣除包括殘值。
參考資料:
國稅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執行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