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提供可適用差額征稅的應稅活動(如提供旅遊服務,選擇差額征稅繳納增值稅),在確認收入時:
借方: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發生成本時: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存貨等。
貸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
當獲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應交稅金-簡單計稅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存貨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根據增值稅的規定計算,允許抵扣銷售成本對應的稅金。確認收入時,根據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銷項稅額,根據允許扣除的銷售成本和費用計算銷項稅額抵扣。兩者結轉後,達到征收增值稅差額的效果。
壹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在差別計稅下,全額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和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的成本費用所對應的稅額,通過“應納稅額-簡易計稅”科目核算(如壹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別計稅方法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扣除“應納稅額-應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6]22號)規定,按現行增值稅制度允許抵扣銷售額的,在發生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當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或“應交稅金-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建設”科目。
對於金融商品的轉讓(屬於金融服務),按照售價扣除進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即金融商品的轉讓也適用差別征稅。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6]22號)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作為銷售核算。金融商品實際轉移期末,如產生轉移收入,應按應納稅款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納稅款——金融商品轉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發生轉讓損失時,根據可結轉下月的稅款抵扣額,借記“應交稅金——轉讓金融貨物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繳納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轉讓金融貨物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度終了,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轉讓金融貨物應交增值稅”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當金融商品的轉讓產生轉讓收入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
產量
月末,確認金融商品轉讓應繳納增值稅: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金融商品轉讓應交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導致轉讓損失的,確認金融商品轉讓應支付增值稅分錄。
納稅人屬於壹般納稅人的,轉讓金融貨物應繳納的增值稅=(賣價-買價)÷(1+6%)×6%;納稅人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金融貨物轉讓適用3%的征收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15號公告),2022年4月1日至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