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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傳統意義上的稅務稽查的職能是指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之壹在其發生、發展及終結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固有功能。只要開展稅務稽查,這些固有功能都會或多或少的發揮,其發揮的好壞,直接影響稅務稽查基本任務的實現,這些功能為監督、懲處、 教育 、收入等。 結合當前征、管、查分工協作的職責要求,根據對稅務稽查內涵新的界定,稅務稽查壹些職能得以強化,它應重新表述為具有四個主要職能: (1)打擊職能。開展稅務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嚴肅查處各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偷逃稅分子,維護稅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稅收秩序。 (2)震懾職能。通過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可以對那些心存僥幸、有潛在違法動機的 納稅 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 (3)促管職能。通過稅務稽查可以發現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征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4)增收職能。稅務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最後壹道防線,把偷逃的稅收追補回來,增加稅收收入,減少稅收流失。 而稅務稽查的這四項主要職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擊和震懾職能是稅務稽查的主要職能和基本職能;而促管和增收職能只是稅務稽查的輔助職能和派生職能。因為促管和增收並不是稅務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稅務稽查在履行了打擊和震懾職能的基礎上,客觀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監督、教育)”和“增加稅收(收入)”的職能。那種把“促管”和“增收”作為稽查主要(基本)職能的觀點,容易導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錯位,直接影響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發揮。 稅務稽查的固有職能,決定了稽查在稅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隨著新征管模式的實施,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和征、管、查專業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壹般性的稅收漏洞隨著納稅人素質的提高和稅收征管手段的提高會自動修復,稅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將是如何懲處極少數納稅人故意的、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客觀:

1、《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稽便函[2011]31號)第二條規定:對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須列為必查發票進行重點檢查。對此類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2、《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2015〕10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3、《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四條 稽查局在所屬稅務局領導下開展稅務稽查工作。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稽查業務進行管理、指導、考核和監督,對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和協調。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應當加強聯系和協作,及時進行信息交流與***享,對同壹被查對象盡量實施聯合檢查,並分別作出處理決定;第五條 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稽查局設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第六條 稅務稽查人員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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