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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局的行政復議機關是什麽?

我國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主要是為了解決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而進行的。當然,因為行政復議涉及的壹方是國家機關,所以必須慎重對待。很多人想清楚,稅務稽查局行政復議機關有哪些規定?1.稅務稽查局行政復議機關有哪些規定?對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處罰的稽查局、稅務所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提出。比如武漢市武昌區地稅局稽查分局處罰妳。如果不服,只能向武漢市武昌區地稅局提起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復議參加人。申請復議的人或者組織是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組織,經復議機關同意,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扣繳義務人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不服申請復議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被撤銷、合並的,繼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稅務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原申請批準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稅務行政爭議中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行政復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適用本規則。第四條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第五條行政復議機關不得在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的範圍內作出對申請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第六條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九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接受詢問、調解和審理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大行政復議工作的基礎投入,推進行政復議工作信息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所需的攝像機、錄音、錄像、計算機、掃描、投影、傳真、復印等設備,保障交通和相應的辦案經費。根據我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相應的行政訴訟規定,如果對稅務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只能向作出處罰的稽查局或者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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