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針對殘疾軍人的特殊免稅政策,只有針對殘疾人或退伍軍人的個別優惠政策。同時符合兩種優惠政策的,只能選擇其中壹種,不能兩種都選。
壹、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1.營業稅暫行條件第八條第二款:殘疾人提供的個人勞務,免征營業稅;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六款: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專供殘疾人使用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3.《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壹款:對傷殘、孤老、烈士的收入,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二、退役(復員)士兵稅收優惠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三年。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新辦企業,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數60%以上(含60%)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1。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新辦服務企業(除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達到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與其簽訂合同1年以上。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年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免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減收比例=(當年企業新招用城鎮退役士兵和自謀職業人數÷企業職工總數× 100% )× 2。二、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新設立的商業零售企業,新安置的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年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免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縮減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 100% )× 2。對新設立的從事商品零售、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安置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定額扣稅。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繼續扣除,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後從事以下行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壹、從事個體經營的(建築、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乙、從事荒山、荒地、荒灘、缺水地區開發的,從有收入的年度起,3年內免征農業稅。c、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關於種植業、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d、從事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家畜、水產動物養殖及疾病防治業務,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城鎮退役士兵軍隊轉業幹部家屬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壹條,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 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自主創業是指7人以下(含7人)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隨軍家屬在8人以上(含8人)從事個體經營的,無論其營業執照是否標註為個體工商戶,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軍家屬均按照新辦服務企業的規定,享受與新辦企業和城鎮退役士兵相同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當地政府可能會出臺壹些地方政策法規來促進傷殘復轉軍人,可以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可以加入傷殘軍人自己的網站——傷殘軍人。com,了解殘疾軍人的具體政策和優惠信息,與戰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