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所得稅。
二、預繳及匯算清繳所得稅的計算
1.計算征收辦法: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
2.按月(季)預繳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按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月(季)應納稅所得額×25%。
三、境外所得稅額扣除
納稅人來源於我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抵免限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按我國企業所得稅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有關所得稅的計算過程如下:
1.確定境外所得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a。
可抵免的外國稅收範圍,必須是納稅人就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了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以及納稅後又得到補償或由他人代替承擔的稅款。
2.計算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總額。
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相關規定,從境外取得的稅後投資收益,應先將其還原後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總額壹並計算應納稅總額。在計算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總額時,必須註意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但企業境內、境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四、從被投資方分回稅後利潤應納稅額的計算
如果涉及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則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股息),其已繳納的稅額需要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