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早於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時間。
2.會計上收入確認的時間早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
“待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壹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未來需要確認為銷項稅額,相關收入(或收益)已經確認,但繳納增值稅義務尚未發生的增值稅金額。
擴展數據:
銷售及其他業務的會計處理:
1.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企業銷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和工程結算等科目,收入金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的規定計算。
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金——簡易計稅”(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銷售退回時,應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對方會計分錄。
如果按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時間早於按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則應在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時,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轉賣稅金”科目,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繳納增值稅義務的時間早於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時間的,應當將應交增值稅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應付賬款——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潤時,應當按照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後的金額確認收入。
2.會計處理為銷售。
稅法中企業視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並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的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稅額)。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配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或應交稅金——簡易計稅等科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應包含小規模納稅人)。
3.充分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進而產生增值稅義務。
如果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確認的收入,但由於沒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而未計提營業稅,則企業應在達到繳納增值稅義務時,在確認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沖減當期收入。
已計提但未繳納營業稅的,在達到增值稅繳納義務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金——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按照調整後的收入計算確定應計入“應交稅金——應交稅金”科目的金額。
增值稅全面由營業稅改征後,“營業稅及附加”科目調整為“稅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