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的立案標準大致如下:1、有壹定的稅務違法事實及明確稅務違法人,比如出現偷稅、抗稅、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賬戶等導致稅收損失的行為,或者是查補稅額達到法定的標準;2、屬於稅務機關的管轄範圍;3、私自印制、倒賣、虛開發票,或者偽造發票監制章的;4、其他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出的情況。
法律依據: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十八條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應當對檢舉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區分不同情形,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分別處理:
(壹)線索清楚,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或者其他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由選案部門列入案源信息;
(二)檢舉內容不詳,無明確線索或者內容重復的,暫存待辦;
(三)屬於稅務局其他部門工作職責範圍的,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不屬於自己受理範圍的檢舉,將檢舉材料轉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十九條 選案部門對案源信息采取計算機分析、人工分析、人機結合分析等方法進行篩選,發現有稅收違法嫌疑的,應當確定為待查對象。 待查對象確定後,選案部門填制《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附有關資料,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立案檢查。 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稽查局經篩選未立案檢查的,應當及時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門;移交信息的部門仍然認為需要立案檢查的,經所屬稅務局領導批準後,由稽查局立案檢查。 對上級稅務機關指定和稅收專項檢查安排的檢查對象,應當立案檢查。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條 經批準立案檢查的,由選案部門制作《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連同有關資料壹並移交檢查部門。選案部門應當建立案件管理臺賬,跟蹤案件查處進展情況,並及時報告稽查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