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2006年2月頒發的《2006年度報告工作備忘錄第三號——新舊會計準則銜接若幹問題 [壹]》(以下簡稱“《若幹問題》”)中寫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公司在執行新會計準則後不再計提應付福利費。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壹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以下將對《若幹問題》中提到的這些事項做具體分析。
取消應付福利費計提
根據財政部原來有關“應付福利費”的規定:應付福利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應付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醫療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完善,企業開辦醫院、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的現象已經不多;又由於企業為職工繳納了社會保險,職工醫療、大病、工傷、生育等費用的發生變得非常均衡,不會出現因職工醫藥費報銷金額過大,造成應付福利費不夠用的現象。所以,應付福利費的正常開支與過去相比有所減少。而隨著壹些上市企業的成長、利潤逐年提高、職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應付福利費的計提數因此也逐年增加。鑒於以上原因,許多企業應付福利費出現了大量結余。再由於應付福利費按計提數抵稅的政策,使尚未成為企業真正費用的應付福利費結余,也能夠起到抵稅作用。因此應付福利費結余實質上成了企業免費使用的壹項資金來源。從另壹方面來看,由於應付福利費作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與企業利潤、股東回報沒有直接關系,因此應付福利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規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監控。此外,企業從應付福利費支付給職工的壹些應稅收入(個人所得稅),由於比較隱蔽、容易忽視,對稅務部門的稽查工作也帶來了壹定困難。
取消應付福利費的計提,職工福利性質費用據實列支,不再允許有余額。其實質是國家、股東、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得到重新分配。按原制度產生的應付福利費結余,按新準則壹部分轉為國家的所得稅收入;壹部分轉為企業的留存收益,實質是股東的權益;另壹部分通過壹定的程序,以現金紅利的性質分給了股東,成為股東的既得利益。從資金上來說,按原制度產生的應付福利費結余,按新準則壹部分上交國家,壹部分可能分配給了股東,只有作為企業留存收益的那部分才可以利用,因此,企業可以利用的資金相對減少。
由於職工福利性質費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國家與股東之間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壹定的配套政策,規範職工福利性質費用支用範圍。2006年2月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中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購買住房、支付物業費等支出;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所以,從《通則》規定來看,對於惠及全部或部分職工的壹些福利性費用,比如職工旅遊費、節日慰問費、職工困難補助等,由於是用於職工個人,所以也是禁止企業承擔的。這是否意味著職工在企業中享受到的利益水平下降?本人認為《通則》這麽規定,主要是出於杜絕公款私用、以權謀私的現象,避免因個別人不當行為危及企業、國家和股東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職工收入水平。企業可以通過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水平的方式,將暗補變為明補,這樣既可以提高職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減少個別職工不當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職工的整體收入水平不至於減少,使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不至於下降。作為配套措施,本人建議,對於非工效掛鉤的企業,國家可以適當提高計稅工資水平;對於工效掛鉤企業,國家可按壹定比例提高企業的工資總額額度。
對原應付福利費結余的處理新準則首次執行日的企業應付福利費結余,是歷年積累起來的企業職工合法的權益,如果將該結余壹次性轉入企業當期利潤,其實質是將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轉為國家和企業所有者的權益:國家得到了稅收收入,股東增加了對企業的權益,職工的權益卻減少了;並且,在同等條件下,應付福利費無結余的企業職工相對有結余企業的職工,享受到了更多的權益,這有違公平原則。所以《若幹問題》並未要求上市企業在首次執行日將應付福利費結余壹次性調增當期利潤,而足要求在首次執行日後的第壹會計期間做此操作。這就給了企業壹個緩沖的期間,企業可以在此期間將以前年度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使用完,從而盡量避免前述現象帶來的負面效應。對於人均應付福利費結余較少的企業,在壹個會計年度內用完所有的應付福利費結余並不足壹件困難的事;但對於企業成立時間較長,人均應付福利費結余很多的企業,要在壹個會計年度內,合理、合法地用完歷年的應付福利費結余卻並不那麽容易。對於如何使用該結余,宗旨應足:惠及全體職工、不使職工利益受損。本著這樣的目的,筆者認為對於應付福利費結余較多的企業可以考慮用該結余為職工支付企業年金,或者將該結余按照壹定的規則分給職工個人,例如:可以通過壹定的法定程序,以債轉股的形式,將應付福利費結余轉為職工股。采用以上兩種做法既可以避免因突擊使用應付福利費而造成的不當使用、不法使用現象,又可以維護廣大職工的正當利益,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對於首次執行日後的第壹會計期間尚未使用完的應付福利費余額,根據《若幹規定》,要在該期間將其沖減管理費用。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如果首次執行日後的那個會計期間應付福利費結轉利潤的金額較大,那麽向社會公眾做信息披露足必須的,否則會有粉飾利潤之嫌。因為它屬於以前年度利潤,與企業當期經營業績無關。至於被沖減的結余是否可以作為所得稅納稅調整數,目前筆者尚未看到與此相關的規定。從理論上來說,由於應付福利費計提時已在計提當期作為所得稅抵扣項目,因此,因應付福利費余額結轉而調增利潤,應該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是新會計準則規定!
但現在妳還是可以計提的,有工資的月份可以計提,沒有工資不可以計提(如計提,年底要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