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地扶貧搬遷需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生活在“壹方水土養不起壹方人”地方的;
(2)本人願意搬遷的;
(3)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遷出地區域劃定標準,劃定區域應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1)土地貧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資源匱乏等生產生活條件惡劣,通過就地就近幫扶促進生產或就業仍無法讓農戶脫貧的區域,重點是貧困程度相對較深的貧困村;
(2)生態環境脆弱,屬於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區;
(3)地震活躍帶、地質災害多發易發區;
(4)易漬易澇湖區低窪區;
(5)屬於縣域內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核心區域等主體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或禁止開發、不宜開發的區域;
(6)地理位置偏遠,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等基本公***服務落後,嚴重制約區域發展,並且延伸基礎設施和公***服務成本高於易地扶貧搬遷成本的區域;
(7)農村危房改造任務特別重且其中建檔立卡貧困戶無房戶和D級危房存量大的行政村;
(8)縣域內其他需要搬遷的區域。
擴展資料
(壹)資金籌措渠道
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來源5大塊,即中央預算投資、專項建設基金、地方政府債券、長期信貸資金和貧困戶自籌資金,省按大約6萬元/人預算標準撥付給各縣。
其中:中央預算內資金7000元/人,專項建設基金5000元/人,地方政府債券10000元/人,長期信貸資金人均不超過35000元。農戶自籌資金原則上人均不超過3000元,戶均不超過10000元,對於鰥寡孤獨等特殊困難群體,可免交。
(二)資金使用原則
縣級人民政府可統籌全縣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在充分保障貧困人口基本住房、基礎設施及公***服務建設需求的前提下,項目資金如有結余,允許調劑用於易地扶貧搬遷貸款還本付息,支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後續產業發展和就業。
中央投資和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建設最低補助標準為800元/m2,各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建檔立卡貧困戶安置住房建設的差異化補助標準。
(三)資金管理原則
易地扶貧搬遷業務應與其他業務物理隔離、獨立封閉運行。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征地拆遷費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自籌及整合其他資金解決,不得從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中列支。易地扶貧搬遷有關的工作經費由當地政府配套解決,嚴禁從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中列支。
對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長期政策性貸款資金和貸款貼息資金等應分別建立臺賬,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