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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怎樣做到取證合法

稅務案件稽查取證的合法性,對於正確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至關重要。只有堅持稽查取證的合法性,正確掌握稽查取證的方法,完善稽查取證的程序、內容,才能正確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有力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

1、證據來源要合法。稅務稽查取證從來源上可分為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外部證據是稅務稽查機關對納稅人、稅務案件當事人有關納稅情況調查時取得的證據,如財務會計核算資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合同協議、中介機構取得的評估報告、現場勘驗筆錄,以及知情人的證人證言、談話詢問筆錄等等;內部證據是指在稅務機關內部取得的與納稅人、稅務案件當事人有關聯的證據資料,包括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稅款繳納情況登記表、其他納稅資料等,但舉報材料不能作為稅務稽查的證據。

2、取證方式要合法。稅務稽查的取證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這是因為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主體無明文規定的行政行為違法,民事主體無明文禁止的行為則合法。”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主體可以作為的,行政機關不能實施,若實施了就是違法,違法取得的證據當然無效。要嚴格區分稅務稽查與司法搜查的界限。稅務稽查是在納稅人配合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就法律授權的檢查項目和範圍進行檢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條只授權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於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所以在沒有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強行搜查和秘密偵察得來的證據為非法,非法取得的證據即為無效。

3、取證期限要合法。這個期限應該是在稅務稽查機關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之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並在納稅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之前。這是因為《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都規定在行政當事人提出復議或訴訟以後,調查機構無權自行向納稅人和其他證人取證,用此類方法取得的證據無效。

4、取證內容要真實合法。證據必須能夠真實反映客觀事實,能夠再現過去發生的事情。稅務稽查中的舉報材料,是啟動稽查程序的壹項較為常見的起因,但從其來源和內容看無法作為稽查中的證據。舉報材料是否真實,是需要稽查人員通過調查加以證實的。所以,合法的證據是稽查人員在調查中收集的。此外,納稅人、當事人出於擴大其社會影響,通過媒體向外界公布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數據,不能作為稽查工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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